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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蓝公又是如何下判的呢?“拟欲通详律究,因念荒歉后,解累艰难,将萧邦棉、李阿柳、郑阿二、张阿束、许元贵,及案贼曹阿左、钟阿表、黄近启、罗阿钱、买赃移尸之黄奕隆、听唆诬告之王煌立,分别杖责枷刺,各蔽阙辜。”“自是,潮邑讼师、土棍、衙蠹、猾保、奸宄、盗贼,皆人人震恐。地方大治。”
从此案所描述的情况看,当时潮州、普宁地界一带,社会治安状况的确令人堪忧,讼师唆讼、聚讼现象严重,而官府中的书吏、基层坊里地保与讼师,以及贼盗相互勾结,勒索民众钱财的现象尤其令人触目惊心。面对这样恶劣的社会治安环境,蓝公没有一味严刑峻法,而是以惩戒为主,以改善地方治安风气为本。加之,地方穷困、民生凋敝,所以如果动辄解送一批囚犯上省府,人力财力都吃不消。以“杖责枷刺”之刑,谋地方大治之果,倒也是无奈之中最好的办法。从这点说,一如历代律令所要求的,必须依律断罪,不可轻更法度,但在实际中,恐怕变通的时候更多。礼、德的因素在儒家士人的思想中,依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,也成为断案审判的主要依归。
品析:
此案中,王元吉一伙去盗窃被当场发现,被追殴头部受伤,之后自己伤重而死。对照《大清律例》,卷二十三“刑律”之“贼盗上”条“强盗”款规定:“其窃盗事主知觉,弃财逃走,事主追逐,因而拒捕者,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。”而卷三十五“刑律”之“捕亡”条“罪人拒捕”款规定:“凡犯罪逃走,拒捕者,各于本罪上加二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殴人至折伤以上者,绞;杀人者,斩;为从者,各减一等。若罪人持杖拒捕,其捕者格杀之,及囚逃走,捕者逐而杀之,若囚窘迫而自杀者,皆勿论。”
卷二十四“刑律”之“贼盗中”条有“窃盗”款即规定,如果窃盗临时拒捕,为首杀人者,照强盗律,拟斩立决,而从犯发边疆为奴充军。又有条例规定:窃盗“如银不及十两,钱不及十千者,俱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”可见,在本案中,王元吉等同伙前往偷盗,被发觉而拒捕脱逃,在被追逐过程中被殴伤致死,是可以“勿论”的。而“发眆”开棺见尸,按《大清律例》,是要受“绞刑”的。一般毁尸、弃尸的,要被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本案犯蓝公只是判杖刑、枷号、刺字,应该是从宽处罚的。
三、讼师幕后出谋指使诬告案
《蓝公案》第八则《死丐得妻子》,讲的是保正郑侯秩之妻陈氏来状告,自己的丈夫因与匿契抗税的萧邦武理论,被萧邦武等一帮人到家群殴,逼得郑侯秩跳水而溺亡。其子郑阿伯还用船载了一具已经无面颊的尸体来相验。蓝公通过观察尸体,发现其已经腐烂且无伤痕,而萧邦武等人只是普通贸易朴民,又从萧邦武等人的家屡次被盗而保正郑侯秩却纵盗殃民的过往表现,判定此案为诬告之案。实际上,正是郑侯秩怕自己的恶行被新上任的县令蓝公所纠察,自行逃遁,而让妻、子找一早已死了多日的流浪乞丐尸体来冒充自己,以图蒙混过关,更栽赃陷害萧邦武一帮人。后来郑侯秩被从惠来县活捉而回。“陈氏、阿伯含羞伏地,叩头请死。因究出造谋指使之讼师陈阿辰,并拘坐罪,潮人快之。”
四、讼师刁诈,越诉呈控竟然得逞
在明、清时代,讼师按理说是处于尴尬、夹缝之地,容易被官府究治的“黑户”,然而,讼师却有操控司法,胡搅蛮缠,搞得官府焦头烂额的本事。《蓝公案》第二十二则《猪血有灵》,虽是个例,但可谓经典,也令人嘘唏。
话说在草湖乡有一讼师名叫陈兴泰,“穷凶极恶,终日唆讼为生。常创诡名,架虚词,赴道、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,或指海洋大盗,或称强寇劫掠。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,以无原告对质,释宁行销。其人已皆磨累破家,不堪复问矣。而教唆命案,代告包诉,平地兴无风之波,尤兴泰长技也”。开篇这一段实际上已经交代清楚了陈兴泰其人的一贯伎俩和“特长”。就是跑到道、府一级的衙门去诬告,因其所告常是江洋大盗、强盗劫掠的重案,道、府不敢不受理,但常因没有被告(江洋大盗、强盗形影无踪,所以难抓捕到真凶算常理)对质,所以不了了之。而被牵涉之人却早已经“磨累破家”。
蓝公自己就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个过程。
案情很简单:蔡阿灶、蔡阿辰、蔡阿完、蔡阿尾弟兄四人,家贫无妻无房,共宿神庙内。一日蔡阿灶煮偷来的红薯,瓦罐爆裂,被开水烫烂双脚不治而死。陈兴泰借机将蔡阿辰、蔡阿完、蔡阿尾三兄弟叫到自己家里,用粥、米诱使三兄弟将蔡阿灶尸体抬到陈兴觐家门口,诬陷陈兴觐杀人。
陈兴觐大惊,连忙招呼蔡姓族人及陈姓族人陈孟皆、陈孟发等一起抗辩、斥责三人。三兄弟理屈承认并供认是陈兴泰指使。
陈兴泰大失所望,但仍不死心,居然将蔡阿尾诱养在自己家中,自己亲自代写状词,咬定就是陈兴觐找人打死的蔡阿灶。还亲自明目张胆地告到蓝公县衙。蓝公一看供词,就觉得命案“全属子虚”“但未讯明,不敢臆度”,准备差人起尸检验。不巧,蓝公因公到省里办事,耽搁了几天。蔡阿尾受陈兴泰唆使借机到郡里复诉,请求邻县来检验。而无端受到牵连的陈兴觐及陈孟皆、陈孟发等人,也到郡里上告伸冤。结果郡里发文重回县里复审。
陈兴泰恨之入骨,居然串通族人叔兄弟侄等人和拳师张福等人,持器械跑到陈孟发家,将陈孟发、陈绍赞痛打成重伤,又将陈兴觐于和平桥截住,“剥衣丛殴”,陈兴觐赤身奔逃。
蓝公从省上回县,派差人拘讯。众人皆言陈兴泰伤天害理,凭空嫁祸唆讼,“宜正法以靖地方”。陈兴泰也如实招供了自己如何唆讼殴人的情节。蓝公令差役将其责杖四十,拟依律解送。不想陈兴泰潜逃了,用“血书”以“贼劫”“县讳”(自己被强盗贼人所劫,而县里避讳不愿上报案情)的名义控告到省里道台衙门,结果上司批复让邻县海阳县查审。陈兴泰洋洋得意,终日在道台辕门附近游荡,不肯回县。
蓝公以人命案不敢迟滞为由,差衙役将陈兴泰抓捕归案。陈兴泰又偷偷让其父亲再次到道台衙门控告喊冤。
结果海阳县差人要提陈兴泰到案。而蓝公则以诬告命案、诬告贼盗事关重大为由,上书请示是否还应该在事发县即蓝公所治普宁县确审为妥。可等到批复回来,确定还是在普宁审理时,蓝公已经离任了。蓝公由此感叹,要不是血书呈控道台,“何能文移往返数月?掣肘迁延,竟至吞舟漏网哉”。
最后,上司来文,对陈兴泰仅仅是“从宽拟责”,戴枷锁一月,追缴三千文钱入官的处罚。陈兴泰拊掌笑道,还是用猪血写的血书灵光呀。
品析:
这则案例,典型地反映了讼师的刁蛮和狡诈,也说明讼师陈兴泰的确谙熟司法运作程序,善于钻法律的空子。例如,知道以盗贼等重案而县里有意隐瞒不报的理由,越诉申告到省里。道台不明情况,一定会移文到邻县察审,这样就能拖延时日,耗费周折,陈兴泰便可从中得利。像陈兴泰这样的刁恶讼师,最后竟然得到了“从宽拟责”的处罚,不能不说是陈兴泰的诡计得逞,而蓝公只能无奈感叹而已。
五、林军师幕后操纵,唆使刁民反告田主
《蓝公案》第二十则《林军师》,不得不令人对讼师之刁钻和反告的伎俩而嘘唏。
故事说的是下垄的吴云凤告监生郑之凤、郑之秀霸占官溪,强令凡到官溪捕捞者要日纳钱三十文。吴云凤因缴纳迟缓,被郑之秀率家仆等十余人,击碎小船,并将吴云凤抓到其船舱内私刑。吴阿万等四五个证人均各有呈词,且异口同声。蓝公私下想,田主郑之凤、郑之秀是当地巨族,兄弟是监生,霸溪专利、毁舟斗殴似有可能。
不想,郑之凤也来禀告,吴阿万等人抗租不缴,态度蛮横,杀伤田主郑之秀,还抢夺衣服与银钱。蓝公差人验讯,果然看到郑之秀裂颅破鼻。但吴阿万等人拒不到案,还分派亲人到省、府各级各衙门督、抚、藩、臬、道、府告状,说郑氏霸海横行。
蓝公不敢大意,于是将两造召集到庭,经了解发现,抗租逐殴是实,横抽毁船是虚。蓝公担心是乡民顾忌郑氏大族淫威而不敢告诉实情。又找来里长、保正、乡长、里民等人对证,皆说郑氏冤枉,如有不实,宁愿代郑氏坐罪。
最终真相大白。吴云凤交代,是因为吴阿万等人欠旧租数石,田主到家迫取,态度暴戾,蔡阿万令其群起逐殴,将田主追到下地乡,田主跌倒在地,被吴云凤挥拳伤其口鼻,吴永祥用木棍击打其头颅。
蓝公感叹到,虽已查明实情,但到省城遍控、告状霸溪横抽的之事,一定有高人在后面指点。由此供出了幕后指使的当地“当今第一利害有名之人”、善为词状者林军师。吴云凤托叔父的女婿找到此人,先送礼物三两五钱,许事毕后,谢金十二两。林军师遂出主意:“我有奇计,竟置欠租勿道,反控田主霸占官溪,横抽虐民。一面遣人赴郡、赴省遍控上司,以壮声势。县官闻控列宪,自然不敢拘审。他日奉宪准行,则我为原告,势居上风;使其不准,亦已迁延月日。欠租细故,时过事灰,此万全之策也。”此段供述,将林军师的妙计和盘托出,要点是反告、壮声势、让上司追查以钳制县官、拖延时日、不了了之。
蓝公审出原委,下判道:“林军师情罪重大,非此案所可完结。先将吴云凤、吴阿万、吴阿添、吴永祥、吴云万各杖三十,追出所抢赃银、衣服被帐,及原逋租谷,给还田主。仍枷号两月示众。羁林军师于狱,候究明包揽别案词讼,赃银确数,按律尽法创惩,以快一邑人心,永垂鉴戒,为移风易俗之一助。”
结果正如林军师所料,蓝公正恰因公赴省,又被急调去番禺任职,最后“林军师遂扬扬出狱”。
品析:
此案与上述讼师陈兴泰一案的结果极为相似。也说明经历宋到明,再到了清代讼师这一行业已经坐大,连官府往往也奈何不了。此案从一个侧面,可以看到清代讼师浑水摸鱼、钻法律空子继而颠倒是非、坐收渔利的伎俩。从前述各案有关讼师的操控过程看,讼师善于利用朝廷逐级上报、逐级按察的原本用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,谙熟朝廷繁文缛节的行文程序和迁延周期,而达到浑水摸鱼、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、不了了之的目的。这种结果,可谓是对朝廷律制及良好用心的一大讽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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